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蹄 疫 公 告 主旨:台灣本島及金門馬祖地區偶蹄類動物執行階段性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之一及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 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 一.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台灣本島及金門馬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
- 二.實施辦法:
- (一) 各養豬場全場百分之九十以上豬隻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
- (二)草食動物(牛、羊、鹿等)併同豬隻同?全面停打口蹄疫疫苗。
- (三)執行期間各偶蹄類動物及飼養場應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規定;落實消毒及相關自衛防疫 措施。
- (四)違反規定者,獸醫師(佐)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同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事故處理:預防注射後五天內,動物如果發生死亡或流產的情況,請即刻通報家畜疾病防治所,經查證確為預防注射所造成者,政府依法給予補償。
其 他:注射人員除了進行預防注射外,還會幫畜主填寫疫苗使用報告表並開立免疫證明書,同時不可以藉職務之便販售疫苗、藥物及其他物品,如有違反規定者,請向當地家畜疾病防治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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