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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本 防 治 所 共 收 容 有 以 下 之 流 浪 狗
本 所 收 容 之 流 浪 狗   至  民國97年12月31日止 共為117

另外本所亦於每星期更新所捕捉之流浪狗數目及捕捉之地點
民 國 97年12月09日 至     民 國 97年12月11日 止 捕獲之流浪狗數目為025 如欲查詢所捕捉之流浪狗地點及數目請按此
民 國 97年 12月11日 至     民 國 97年 12月15日 止 捕獲之流浪狗數目為045 如欲查詢所捕捉之流浪狗地點及數目請按此
民 國 97年12月16日 至     民 國 97年12月22日 止 捕獲之流浪狗數目為015 如欲查詢所捕捉之流浪狗地點及數目請按此
民 國 97年12月22日 至     民 國 97年12月30日 止 捕獲之流浪狗數目為054 如欲查詢所捕捉之流浪狗地點及數目請按此
民 國 97年 12月01 至     民 國 97年 12月08日 止 捕獲之流浪狗數目為025 如欲查詢所捕捉之流浪狗地點及數目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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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所 如 有 關 於 流 浪 動 物 公 告 另 於 以 下 公 佈
經公告七日後 , 如無人認領本所將依相關之法令處置
本網頁 僅提供法定公告期間之犬隻照片 如欲查閱更早時期之犬隻資料 請至 流浪犬收容中心或 電話詢問 : ( 06 )9213559
 
澎湖縣保護動物協會污告家畜疾病防治所澄清事項說明

 

壹、前言

防治所是行政機關依法令規定執行業務,向來以最嚴謹態度處理流浪犬問題,奉命自民國87年起接辦流浪犬收容處理業務,並自90年4月起接辦由環保局移來之流浪犬捕捉業務,「在本項業務之上,尊重生命絕對是我們的最高原則和方向,但本縣發展觀光產業,而維護環境衛生,居民生活品質、旅遊品質和外地遊客觀感,都是縣府要兼顧考量的事,防治所在執行政策上一定也要把社會民眾的安全做最大的考量,且也會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該項業務93年5月起以半年試辦計畫方式(半年95萬經費)委託給澎湖縣保護動物協會經營管理;94年之計畫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上網,限制性招標,專家評選制度方式委外辦理(全年經費190萬元)。95年辦理委外招標案時,上級即已體查到此一委外經營案背後之利益糾葛,不同之團體與商家因標案失利而不斷四處檢舉陳情迭起風波,因而裁示,捨評選制而以價格標方式公開招標,最後由暉煌環保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貳、書面澄清解釋及法令解釋

一、有關動物安樂死之法令規定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2條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5、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6、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7、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執行安樂死係參照「公立收容所作業規範」執行。因此,並無所謂虐待動物或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行為。

 

二、有關流浪犬管理業務勞務委外經營

收容所聘用之獸醫師依招標須知與得標後簽定之勞務契約規定,由得標者自行僱用後,報甲方(防治所)備查。

三、有關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與執行

依據動物保護法19條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飼主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預防注射證明文件等,為寵物應辦理登記。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 (以下簡稱登記機構) 辦理寵物登記:

1、飼主身分證明文件。

2、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3、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與植入手續費及登記費之繳費收據。

營利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寵物,出生日起六個月內,未經販售

者,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

 

依獸醫師法第 7條,獸醫師執業以申請執業執照之所在地為限,並應在經核准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本所在執行寵物管理與流浪犬管制業務,係提昇飼主責任並減少防杜縱放及棄養。行政上基於職責秉明相關規定,雖強烈主張來澎湖舉辦免費結紮,應遵守畜犬相關法令規定,相對要求依獸醫師法規定申請,並配合寵物登記政策,不應就地放養,以免危害地方民眾生活安全(結紮後就地放養,在國際上是嚴謹並不強烈鼓勵的),在呈請上級核判後,最終仍准其來澎執業。

至於本所推動之犬隻結紮,亦委託2家開業動物醫院執行,並辦理手術飼主之費用補助,不定期於地方有線電視以跑馬燈方式宣導,另亦在中華電信之電話簿上刊登廣告,並無其指控所謂反對結紮任流浪犬繁衍之作法。

 

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96.09.21

 
刊登澄清kelly小姐對本縣動物保護協會的鼓勵,給賴縣長的第三封信內容如下:
澎湖縣政府新聞稿:
經過多次的激辯,本縣動物保護協會質疑烏崁收容所百病叢生,管理不善乙節,本縣 家畜疾防治所已多次澄清,收容所管理一切依規定辦理,並以尊重生命 維護動物福 利為最高理想,不會有虐待及無故殘害生命之行為 而外地之動保志工來澎湖遊玩參 訪後所發出之照片及私立收容所之種種引發誤會,該人士已於八月十四日再次以電子 郵件寄給縣長澄清其愛護動物之用意,茲將該原函摘錄:

親愛的賴縣長...這是給您的第三封信了!!!請原諒我的雞婆....因為太愛澎湖,又知道您是位負責認真的好長官,所以看到別人轉寄給我的照片資料後迫不及待想提出與您討論!!!!我們真的很敬佩澎湖縣保護動物協會工作人員的用心跟努力,也很感念該協會在資源不足的情形之下,依然能夠堅持自己的理念,協助澎湖的流浪動物,之前寄予您的二封信,重點不在說該協會的不好,而是如果讓您看到該協會目前的困境與所需要的幫助,那就達到目的了!!您說不是嗎??

猶記得90年度公立收容所的評鑑報告中..澎湖縣立的流浪動物收容中心的收容狀況也是有待加強的....評鑑報告中說:收容密度=>不良、餵食品質=>惡劣、犬隻狀態=>不良、籠舍舒適度=>惡劣、整體管理=>惡劣、但是在現在看到照片中的狀況,讓我們看到了他們的改善,改善很多,真的很不錯^^,所以我們期待是一個監督與協助的機制,相信澎湖縣長官與民眾一定是很愛動物善良的人們(不然怎會吸引我去那麼多次呢...^_^)而且澎湖收容所做得到進步這麼多,也希望由此照片消息的登出,能夠讓澎湖縣提出好方式協助該協會進步完善..諸如,醫療的協助(有許多皮膚病的狗需要醫治,還有需要結紮的狗)義工的推廣(讓大家以認養取代買賣)糧食的援助等..這是我們目前想的到的..也相信只要有心,澎湖縣保護動物協會一定會做的更好更完善..如此一來,或許下次我到澎湖旅遊,有各地點就是澎湖收容中心,跟澎湖縣保護動物協會的狗場..這樣子不但可以博得最愛動物縣市的美名,還可以讓大家對澎湖的印象除了天然的美景、濃濃的人情味之外再加上,動保觀念制度最完善的地方..這樣不是一個雙贏的局面嗎..謝謝您看我寫了那麼多..最後還是要說,謝謝澎湖流浪動物收容中心的用心,也謝謝澎湖保護動物協會的努力..謝謝賴縣長您的用心!!!                     2003.08.29

 
議會質詢說明
針對本月廿日報上所載,也是多年來本縣保護動物協會一直在指責的,本縣流浪犬收容所未善待收容的流浪犬一事,為避免關心動物保護議題的本縣民眾產生誤解,特藉報端略說明如下:

  本縣動物收容所(流浪犬收容所)自民國八十八年建成之後,縣政府一直要求管理執行單位,務必依據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來管理收容之動物,而對曾經發生的數起野犬咬人導致重傷的重大案件,執行單位家畜疾病防治所,亦銜命努力消除野犬騷擾的社會亂象,因而,不免招致動保團體的不諒解。然而,在社會安全與動物保護意識之間,執行單位也力求取其平衡點,除了在飼養經費容許與送養後續追蹤管理可及之下,儘量收容,也在人力不足情況下努力捕捉流浪犬,以還給民眾安全的空間。至於縣府執行單位被影射有不法利益或既得利益,實屬多疑而不實,也讓人深表遺憾。

另外,協會指責防治所以豬牛的藥物給狗治療皮膚病,是看不起、不尊重狗,此言甚為失當,該藥物是著名的Merck藥廠荷蘭的實驗室開發成功的內外寄生蟲治療藥,擁有專利的昂貴藥物「Ivomec」,原始動機以使用在養豬場,而應用在狗等小動物也非常多,現今狗的寄生蟲性皮膚病都以此為聖藥。而在國內核准輸入及製造的犬用執照亦有十張之多,甚至用在治療心絲蟲之用,動保協會手中的藥劑亦是防治所在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免費提供給協會的。另外,防治所管理動物收容所,除了收容狗之外,也有為數不少的野貓。而一般人都混淆誤解,認為收容的狗就是流浪狗,殊不知,收容進來的狗,有一些是遭人遺棄的「棄犬」,有些是獸性很強的「野犬」,經人豢養而迷失的「流浪犬」反而不多。全盤通稱「Stray dog」是不恰當的;即連制定相關法規的中央部會亦缺乏魄力導正視聽,令地方執行單位深感為難。而收容所建成至今近四年,每年均受上級及相關團體監督考核,迭有進步,甚至協會委任之義務法律顧問魯惠良律師,也加入國定假日突擊檢查之行列,亦都可見到防治所依規定執行,絕無不法,並不會如協會指控之惡劣情形,在此併予澄清,也期望協會不要隱善揚惡,打擊縣政府執行流浪犬管理的苦心。 200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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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領養之動物圖片及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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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照片由澎湖縣攝影學會前理事長許孟凱及本所郭仁政等提供.
網頁設計維護: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如另有侵權請即刻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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