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防治所是行政機關依法令規定執行業務,向來以最嚴謹態度處理流浪犬問題,奉命自民國87年起接辦流浪犬收容處理業務,並自90年4月起接辦由環保局移來之流浪犬捕捉業務,「在本項業務之上,尊重生命絕對是我們的最高原則和方向,但本縣發展觀光產業,而維護環境衛生,居民生活品質、旅遊品質和外地遊客觀感,都是縣府要兼顧考量的事,防治所在執行政策上一定也要把社會民眾的安全做最大的考量,且也會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該項業務93年5月起以半年試辦計畫方式(半年95萬經費)委託給澎湖縣保護動物協會經營管理;94年之計畫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上網,限制性招標,專家評選制度方式委外辦理(全年經費190萬元)。95年辦理委外招標案時,上級即已體查到此一委外經營案背後之利益糾葛,不同之團體與商家因標案失利而不斷四處檢舉陳情迭起風波,因而裁示,捨評選制而以價格標方式公開招標,最後由暉煌環保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貳、書面澄清解釋及法令解釋
一、有關動物安樂死之法令規定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2條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5、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6、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7、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執行安樂死係參照「公立收容所作業規範」執行。因此,並無所謂虐待動物或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行為。
二、有關流浪犬管理業務勞務委外經營
收容所聘用之獸醫師依招標須知與得標後簽定之勞務契約規定,由得標者自行僱用後,報甲方(防治所)備查。
三、有關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與執行
依據動物保護法19條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飼主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預防注射證明文件等,為寵物應辦理登記。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 (以下簡稱登記機構) 辦理寵物登記:
1、飼主身分證明文件。
2、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3、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與植入手續費及登記費之繳費收據。
營利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寵物,出生日起六個月內,未經販售
者,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
依獸醫師法第 7條,獸醫師執業以申請執業執照之所在地為限,並應在經核准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本所在執行寵物管理與流浪犬管制業務,係提昇飼主責任並減少防杜縱放及棄養。行政上基於職責秉明相關規定,雖強烈主張來澎湖舉辦免費結紮,應遵守畜犬相關法令規定,相對要求依獸醫師法規定申請,並配合寵物登記政策,不應就地放養,以免危害地方民眾生活安全(結紮後就地放養,在國際上是嚴謹並不強烈鼓勵的),在呈請上級核判後,最終仍准其來澎執業。
至於本所推動之犬隻結紮,亦委託2家開業動物醫院執行,並辦理手術飼主之費用補助,不定期於地方有線電視以跑馬燈方式宣導,另亦在中華電信之電話簿上刊登廣告,並無其指控所謂反對結紮任流浪犬繁衍之作法。
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96.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