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獎勵動物保護及流浪動物收容處理補助辦法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 公布) |
| 第1條 |
本辦法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
| 第2條 |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生命及提昇動物保護意識並維護縣民安全福祉,特訂定本辦法。 |
| 第3條 |
為減少犬隻之過量繁殖,鼓勵畜犬節育手術,對於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在本縣之居民所飼養之犬隻,於本縣之合約動物醫院實施生殖器官節紮手術者,酌予補助飼主之手術費用支出。其補助之額度以執業公會所訂之靜脈注射麻醉方式手術收費標準二分之一,不超過三分之二為準,雌犬每隻補助新臺幣八百元,雄犬每隻補助新臺幣四百元為標準。
前項接受手術之犬隻必需確實完成政府規定之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
接受政府委託登記有案之私立收容所之犬隻比照第一項加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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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條 |
向動物收容所領養之犬隻優先補助手術費用,其領養之犬隻於辦理寵物登記時,減免其登記費。 |
| 第5條 |
犬以外之動物,目前暫訂為貓,亦比照犬隻節育推廣予以補助,其補助額度不論雌雄,一律為雌犬補助額之二分之一。 |
| 第6條 |
為獎勵政府立案之機構、法人團體設置動物收容所,本府得予補助。
前項之補助以提出計畫專案申請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請。為收容之品質與環境衛生考量,收容所之規劃以犬隻計,不應超過五百隻。犬舍之興建,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壹仟元。 |
| 第7條 |
為鼓勵私人設置之動物收容所協助政府收容流浪動物,政府可自公立收容所選取適當之流浪動物,委託私人設置之動物收容所協助收容。受委託之機構或法人團體對所收容之流浪犬,每隻補助新臺幣九百元;流浪貓,每隻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委託收容之計算以動物終生認定之,即每隻流浪犬或貓以終生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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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條 |
前條委託收容之工作方式,應先訂定契約以為遵守。委託期限配合政府預算之編列執行,採逐年訂立,其內容由本府訂定。 |
| 第9條 |
為有效抑制流浪犬數成長及適度控制犬隻存在數,每一個別之機構或法人團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卅五萬元。 |
| 第10條 |
本辦法所訂之各項獎勵補助辦法,採契約方式執行者依契約內容規範之;若違反契約規定,得終止委託。 |
| 第11條 |
本府應就動物保護業務之推行組成督導小組,負責各項工作之督導考核與管制。 |
| 第12條 |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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